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建立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养老服务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推进社会和谐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市养老服务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利于弥补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不足,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数量,扩大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同时,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内容,可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由政府倡导、社会监督、民间组织运作的优势,改变养老事业投资主体和机构种类单一的局面,促进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原则
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发展。
(一)坚持统筹规划、非营利的原则。各地要将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养老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具体政策、条件和程序,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有序、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予以政策扶持。建立公平、公开、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和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养老服务格局。
三、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兼顾居家养老、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项目。
(一)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项目。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要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应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应尽量按下限收取。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审批认定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市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除外)。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可给予相应优惠。
2.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对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等价格,应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
3.优惠或减免收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优惠收取通信费、收视费。
4.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开展老年护理服务。
(五)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对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规定准予全额扣除。
(七)各级财政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扶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于正式开业的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计算全年平均数,每年给予每个床位300—500元的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安置自愿入住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接纳的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的供养标准,要按政府举办的老年福利机构的供养标准予以供给,并提供一定的服务费;对农村“五保”老人和城市“三无”老人的生活水平和服务情况,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督。
(八)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要积极支持,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社会办养老服务项目,要简化手续,并给予优惠利率贷款。
(九)各类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社会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组织领导,按照就近安置养老原则,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大力发展养老服务项目。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统一由民政部门审批,领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属于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由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属于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发给营业许可证。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制定包括养老服务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在内的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序、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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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