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一、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由现每年2.5万元提高到每年12万元。
二、门诊医疗
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治疗和临终关怀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期间的门诊医疗费除外),按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由医保基金支付,不再按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方式办理,具体的申办管理程序由医保经办机构制定。在统筹年度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上述疾病的门诊医疗费,医保基金支付时只计一次相应的起付标准费用。
三、起付标准
在达市府发〔2007〕32号文件规定的起付标准基础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类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时,分别下调100元,即:三级医院为650元,二级医院为35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250元。退休人员及统筹年度内多次住院人员,起付标准依次降低后,最低不低于100元。
四、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调整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调整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项个人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比例负担超过4000元以上的部分,各类人员按75%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各类人员按85%支付。补充医疗保险金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相应调整为: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含本次调整为按住院医疗费用支付的门诊医疗费),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金的实际支付外,其余费用(含起付标准,不含自费费用),应补助到一般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88%,76周岁及以上人员90%。其中,厅级领导干部在职为90%,退休为92%,经省上批准享受医疗照顾的厅级领导干部为95%。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厅级领导干部的医疗照顾经费,按照单位的经费供给关系由所在单位或同级财政解决。
各县(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的征收比例,根据待遇调整后的收支情况,可上调至3%,与市本级保持一致。尚未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县(市、区),今年年底前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制度,明年年初实施,对未按期落实的县(市、区)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调整后的各项医疗待遇从2009年12月25日开始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