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新阶段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川办发〔2007〕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的重大战略举措。认真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有效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国家对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地区经济的客观需要。我市启动建设退耕还林工程以来,为改善全市生态环境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帮助农民致富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市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一些地区尚未完全形成后续产业,农田基本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舍饲圈养、封山禁牧等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实施,直接影响了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性建设,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的任务较为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目标。
二、严格工程管理
要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工程监理和质量追究制度,千方百计保证建设质量。对退耕还林的存量任务,要切实抓好后期管理,完善管护办法,健全村规民约,全面落实管护措施和管护责任,积极推行联户互管、出资代管、大户承包管理等有效管护方式。对退耕还林的新增任务,要认真落实“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适地适树”的要求,严格按规划设计、按设计施工,加强检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把落实补助政策与管护效果、造林质量挂钩,凡是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暂缓兑现政策。
三、加强指导服务
要树立生态效益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最优的综合效益观念,加大科技推广应用力度。要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生态经济效益俱佳的乡土树种和优良品种,科学配置种植模式。要积极推进林地经营,对位于生态区位重要区域的退耕林地,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采取封禁措施,实行保护性经营;对位于一般区域的退耕林地,允许合理利用退耕还林成果,通过调整和优化植被配置,使退耕还林者从经营中受益。对退耕还经济林的,在切实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生态效益正常发挥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产出,发挥经济效益。要组织科技人员下乡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承包、信息咨询和其他各种技术服务,加强退耕还林示范区和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增强退耕农户生产技能,提高林地经营效益。
四、培育后续产业
要把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发展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培育果品产业、木材加工产业、苗木花卉产业、森林旅游产业以及以林下种植饲草为基地的畜禽养殖加工产业、以林下种植药材(食用菌)为基地的中药材(食用菌)生产加工产业。要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依法、有序合理流转,允许多种经济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后续产业开发。要围绕退耕还林工程培植一批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对有资源优势、有市场潜力并能联结一定数量农户的农林牧产品加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五、落实配套措施
要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建设高标准农田,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通过土地整理、村庄集中规划建设等方式,增加耕地面积,解决少数农户因退耕还林而减少的基本口粮田问题。大力发展畜牧业和特色高效农业,结合封山禁牧措施,积极推行舍饲圈养,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要大力发展沼气等农村能源,推动农村循环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积极组织劳务输出,帮助退耕农户增加就业渠道。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把生活较为困难的“全退户”和政策到期户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负总责制度,逐级明确责任、落实任务。要组织开展退耕农户分户普查工作,摸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成果巩固措施和扶持办法,逐村逐户落实,切实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政策,进一步整合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财政支农等项目,加大对退耕还林配套建设的投入力度。要从资源利用、采伐指标、林业税费、小额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退耕还林工程和“五个结合”配套措施有关问题,为退耕农户科学经营退耕林地创造有利条件。要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毁林、复垦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林粮间作,不得在退耕还林地内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对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以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健康有序进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