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94号),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我市当前特别是“春节”前后煤矿安全生产,现就做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进一步搞好对各产煤乡(镇)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煤矿企业的法人代表(业主)须经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煤矿企业法人代表(业主)必须限期补训。各煤矿法人代表、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按“三级培训”的原则组织培训。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科学评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
各县(市、区)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共同加强对煤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不得各行其是。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一)进行煤矿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建设有安全保障能力的供给体系。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要求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凡发现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虚假的,一律不予办理和核发相关证照,已办的证照依法予以吊销,并对参与审核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二)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认真落实煤矿瓦斯治理12项规定。各煤矿企业必须每年按规定认真做好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发现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严肃查出相关责任人并责令其重新组织鉴定。
(三)切实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危害等灾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监控。万源市永盛煤矿必须严格落实包括预测预报、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四位一体”的综合监控措施。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煤矿安全技术支撑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监管与服务结合起来,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推进监管。在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同时,注重对煤矿企业加强指导,提供技术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站,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
四、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及时处置煤矿事故灾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要投入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内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加强对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指导,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五、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督促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的要求,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严格执法,促使煤矿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同时稳步实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六、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5年1月8日至2月8日期间,对本区域内各煤矿通风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重点检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应该停产整顿的是否停了下来,下列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是否彻底整治或关闭。
2.是否具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3.矿井是否与邻矿贯通,是否依靠采空区供风。
4.是否存在多井口出煤。
5.矿井是否在风井以上布置采煤工作面,风井出煤。
6.矿井是否具有两套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风量的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备用主要通风机是否能够正常运转。
7.各采掘作业点面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采煤工作面是否实现全风压通风,是否存在局部供风采煤,掘进工作面是否采用全风压状态下的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管理是否到位。
8.是否存在矿与矿之间、水平与水平之间的串联通风。
9.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0.高瓦斯矿井是否安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监测监控传感器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是否正常使用。
11.低瓦斯矿井各类巷道掘进工作面是否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是否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所有采煤工作面是否装备甲烷断电仪。
12.所有低瓦斯矿井是否装备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监控装置。
13.自救器配备数量是否有备用,是否进行定期检验,放井下作业人员是否随时携带。
14.是否具备完善可靠的洒水防尘设施和隔煤设施。
15.风表、瓦斯检查仪、各类传感仪、便携仪等安全仪器、仪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齐全、足够,是否定期送检。
16.煤矿灯是否集中管理,是否存在失爆。
17.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是否满足需要,是否持证上岗。
18.是否使用非矿用产品、电器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现象。
19.是否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
20.各种盲巷是否进行封闭、废弃采空区密闭是否合格。
21.存在自然发火的矿井,是否制定专门的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2.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是否建立瓦斯管理台帐,是否进行日报签审,瓦斯异常现象是否及时处理。
23.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检查工是否兼职放炮工,是否落实“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4.是否制定配风计划,是否坚持定期测风制度,并按需要及时调节。
市安监局、达州煤监办事处、市煤行办对各县(市、区)关于开展煤矿通风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在2005年2月3日前分别提交检查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政府。
七、加强煤矿安全隐患整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必须制定专门的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期限,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整改资金,按整改进度拨款。对顶风生产的煤矿按违法生产查处,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提请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并依法进行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措施在2005年3月底前仍不落实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前进式开采的矿井不能很好解决漏风问题或采掘面供风不足的,必须停产,保证在2005年底前改正完毕。
八、加强煤矿井下的监测监控。达县、大竹县、达竹煤电(集团)公司要制定明确的规划,落实责任,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对低瓦斯矿井实现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监控联网,对矿井瓦斯情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运行状况等参数实行远程监控,其他各县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
九、加大对事故和安全隐患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