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投注网_365会提款不成功吗_正规365网址是多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3月9日365bet体育投注网_365会提款不成功吗_正规365网址是多少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365bet体育投注网_365会提款不成功吗_正规365网址是多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365bet体育投注网_365会提款不成功吗_正规365网址是多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市级机关履行职能工作需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各单位)和上述单位使用公共资金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市级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上级无偿调拨的各种资产,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监管与经营分开;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出资人管理职能;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市级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变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理、审核、处置和纠纷调处;管理方式的选择及实施监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资产统计报告、评估备案和核准、监管与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产权统一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界定与登记、资产清查、统计分析、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报废的核销等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各单位人员编制数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负责对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的变动、处置及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工作,负责对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
(六)协调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级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向市国资委负责;
对指定纳入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委托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由市国资委负责进行登记。市国资委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市级各单位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都必须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检。
(一)新设立的市级各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或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资产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三)撤销、合并后终止活动的单位,应在被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资委申报并办理撤销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四)市级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国资委每年对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登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市级各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报年检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类别、数量、总额;国有资产类别、数量、总额等。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当建立市级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编制和汇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报表向市政府报告。
市级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市国资委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报告。
市级各单位在报送资产情况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产购置与使用
第十四条 市级各单位购置国有资产,必须编制采购计划,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在交付单位使用时,应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建账建卡,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级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的验收、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市级各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防止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市级各单位应严格资产管理责任制,对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流失、损坏等,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参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一切用于行政、公益服务业、福利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方面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十一条 市级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坚持统一政策、统一监管、权责明确、科学配置、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建立国家所有、管理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分级管理体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由市国资委集中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市级各单位不得擅自对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和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已转经营性资产的,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确需保留的经营性资产,要区分性质,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报市国资委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采取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经营。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和自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等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对经营性资产实施剥离。其资产剥离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经营或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二十五条 市级各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须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处置资产现值50万元以上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单位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国资委按配置标准和市级机关实际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单位的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和拍卖。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监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全额存入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承担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放松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损失浪费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
(三)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处置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市级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管理不善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也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隐匿、处置国有资产或未经许可将资产用于经营投资、抵押、担保的;
(五)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经营性资产不按规定上交资产收益的;
(七)拒绝调剂国有资产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区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