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定〈确定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请示》(达市人社〔2010〕24号)悉。经研究,现将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45元标准缴费;
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年195元标准缴费;
三、属于“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的,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缴费;
四、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费;
五、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费。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