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适应农产品市场营销的迫切需要,事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达州是农业大市,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确保我市农产品顺利进入外地市场,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入我市市场,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全力做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以适应全省和全国大范围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趋势和要求。
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和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县级以上主要城区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和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三、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一)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生产记录并经质量安全检验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的自律性检测合格后(畜禽及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由生产单位或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产地证明。经查验使用了违禁投入品(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或其他违禁物质、施药间隔期(或休药期)未满或质量安全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产地证明。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
(二)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必须随附下列五项中的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
(2)由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4)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出入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5)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2.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3.具备包装条件的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对上述销售的农产品,农业、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抽检。
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实施步骤
为切实把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两道质量关,确保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各地可采取先重点突破、后全面推行的分步实施办法。具体要求:
(一)宣传阶段
2011年2~4月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和准备阶段。各地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宣传和培训,指导有关企业或单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配备必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
(二)试点阶段
2011年5~7月为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试点阶段。每个县(市、区)确定3~5个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试点,确定2~3个重点农产品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销售企业(超市、大型商场或连锁店)开展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试点,纳入试点的具体农产品市场和销售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达州主城区(通川区和达县城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重要的超市、农贸市场要纳入试点范围。通过试点工作,找准各环节关键控制点,探索解决有关问题的具体措施,总结积累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提供指南。
(三)实施阶段
自2011年8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实施范围的要求,所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全部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县级以上主要城区所有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连锁店等全部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五、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负总责。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明确各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权责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工商、卫生、质监、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依法行使职权,承担相应责任。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负责产地准出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依法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加快监管机构和检测队伍建设;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场主体方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制度,维护交易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产品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经营者销售违法农产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农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和发布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规划建设和畜禽屠宰厂(场)的监管;达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达州直接入境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工作保障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机构,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检验经费纳入财政足额预算,切实保障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投入品监管,治理污染源头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从源头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推行标准化生产,促进产销结合
各地要按照市场准入和相关标准要求,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以市场准入农产品为重点,加快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投入品使用准则等农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加大农业标准的培训和推广力度,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努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推进农业区域品牌建设,不断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与农产品销售企业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实行产销对接,减少中间环节,建立相对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促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
(五)开展质量监测,建立预警机制
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六)抓好基础建设,严把准出和准入关
各地要按照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加强机构和制度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一是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律性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农产品质量检测关;二是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单位和销售市场、销售企业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三是建立和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指导和监督农产品生产者建立投入品安全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农产品销售市场、销售企业建立农产品入市登记、质量查验、购销台帐、产品检测、信息公示、不合格农产品清退等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七)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和培训,面向社会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正确的农产品消费观,提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