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两化”互动和充分开放合作,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拓展我市外经合作领域,促进外经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统筹规划和改革创新,以实施充分开放合作为动力,把外经贸作为我市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加快秦巴地区生产性服务业中心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抓好落实。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以对外贸易为中心,注重外贸、外资、外经联动,贸易投资与产业互动,开创我市对外开放新格局。坚持扩大规模与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相结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完善机制、优化环境,走出一条具有区域特色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新路子。
二、主要目标
努力推进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外经合作跃上新台阶。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对外贸易达到3亿美元,其中出口1.5亿美元;实际到位外资总额达到8亿美元;外派劳务稳定在2000人次;对外工程承包实现新突破。
三、工作重点
(一)培育出口主导产业。紧紧围绕“兴工强市”发展战略,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优势,加快培育化工、机电、纺织、食品等出口产业,积极推动出口产品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出口型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着力培育扩大精细化工产品、装备制造产品、纺织服装和农副土特产品出口。
(二)大力发展外向型工业园区。以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为依托,加大外向型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着力打造达州经济开发区外向型产业,培育出口企业,为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奠定基础。积极培育和支持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向出口型基地发展,促进产业优势向出口优势转化。
(三)壮大出口主体队伍。按照“抓大扶小”原则,大力促进精细化工、机电、纺织和农产品加工行业重点出口企业良性发展,不断扩大出口规模,力争在“十二五”末,培育发展年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企业2户,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3户,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企业5户,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企业10户。完善孵化出口企业机制,指导新获权企业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推动企业间接出口转化为直接出口。鼓励支持外贸流通企业收购、代理达州产品出口业务。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有针对性的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型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
(四)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引导企业明确目标市场,在巩固北美、欧盟、东南亚等传统出口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东盟、南美、中亚、西亚和非洲等新兴市场。支持和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展、推销、设立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中心,以及利用第三方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
(五)积极开展进口业务。用好国家扶持进口的各项政策,鼓励和支持市内企业争取进口资质,开辟进口渠道,进口国内紧缺的原辅材料和国际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六)拓宽利用外资渠道。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都向外资开放。鼓励境外企业或自然人依托我市各工业园区,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并购等多种方式投资兴办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带动三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领域项目;世界500强和国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项目;投资高端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现代服务业且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在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政策。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我市已落户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以及单个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年度上交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奖励。
(八)强化外资促进工作。加强利用外资的战略研究,密切关注国外大公司、大企业投资和经营动态,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活动,加强与国际知名企业的联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分层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编制项目册,并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等渠道予以公布。切实加强招商引资中重大外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实行重点服务、重点督查,确保项目成功落地。
(九)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企业申办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质。对我市获商务部批准对外工程承包经营资质的外经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的给予重点支持。
(十)稳定拓展对外劳务市场。积极搭建对外劳务合作平台,大力培育对外劳务经营主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办对外劳务经营资质。对我市获得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经营资质企业在国外承包和分包劳务工程带动我市人员出国劳务的,可按实际外派人数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或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照国家境外投资产业政策,对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办(联办)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收购资源、购买或租赁土地开展种养殖业、设立公司和办事机构的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外经贸发展资金,并结合财力增长逐年增加,用于支持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和外经合作工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要按照国家、省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扶持外经贸发展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的扶持鼓励措施,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支持办法和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外资和“走出去”的积极性。
(二)优化发展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最大限度地为外经贸企业提供便利。发改、经信部门要重点帮助和指导各出口生产企业加大技改力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对出口生产企业的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要给予优先安排和充分保障。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缓解出口企业资金压力。检验检疫部门要在强化进出口产品质量管理的同时,要重点帮助指导出口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落实好国家降低和减免有关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用政策。外汇管理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对货物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的各项改革措施,为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管理与服务。商务部门要搞好全市外经贸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加强与海关的沟通协调,帮助企业落实好“大通关”系列措施。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和引导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对有订单、有效益、风险可控制的外经贸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多方面缓解外经贸企业融资困难。
(三)加强目标考核。继续将外贸出口、利用外资纳入政府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进一步完善外经贸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大严格督查考核,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严格问责。
本意见自2012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