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单位)“三定”方案为依据,明确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关系。
(一)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将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领导、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研究解决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综合监管,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二)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审计部门应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行政监察对象的监察。
(三)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严格依法依规办理采购事宜,以提供公益性的政府优质服务为核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
二、加快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
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推动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
(一)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将政府采购商品市场价格、核查采购合同、记录供应商诚信等工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信息公开范围,强化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
(二)健全政府采购现场管理制度。按照“流程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现场服务标准、管理制度及具体操作流程,强化内部约束。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文件审查制度。尊重和发挥市场作用,坚决杜绝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防止垄断和违规干预采购行为发生,严禁以本地工业产品品牌影响力不够等理由限制本地工业产品参与公平竞争。严格执行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制度,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一律采购国内产品。
三、积极拓展政府采购范围
(一)依法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扩大集中采购范围。
(二)积极探索多领域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平台作用,根据市场发育情况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逐步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促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建设。
(三)完善大中院校和科研、医疗机构等有特殊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四、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操作执行
(一)构建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取消协议供货采购,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城(场)直购,鼓励电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价格和服务有效竞争。
(二)科学分类政府采购项目。探索与不同种类政府采购项目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合同类型、绩效评价方法,按类建立具体采购流程,不断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
(三)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全部按照预算法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好采购需求论证,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用采购需求论证控制采购规模配置。严禁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以无政府采购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坚决纠正将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变成不受约束的随意购买行为。
(四)强化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履约验收、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社会力量监督履约验收工作的机制,改变采购人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出现的验收虚设、验收不到位甚至搞串通假验收的状况。
五、强化政府采购行为监管
(一)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机制。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重点比较实际成交价与市场平均价。探索建立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
(二)加大行政监督工作力度。财政部门要对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同等要求实施监管,强化采购预算执行,全面推进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货款公务卡支付方式。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恶意串通、违规评审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拒绝履约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特别是采购量大的单位、违法违纪行为多发易发领域、民生工程采购项目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问责查处力度。
(四)强化社会公众监督。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及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通过社会公众监督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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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