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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1-06-16 15:18:22   浏览量:

        案  情


        沈某原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员工,2015年被派遣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7年,该物业公司发布驾驶员招聘公告,沈某积极应聘。经过考核,该物业公司录用沈某并要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于是,沈某就向劳务派遣公司辞职,并正式入职该物业公司。


        今年,该物业公司因解散注销,要与所有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沈某提出,他的工作岗位没有发生过变化,此前作为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年限也应该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公司则认为,他的工作年限仅能从正式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时起算。


        那么,谁的说法对呢?



        分  析


        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沈某虽然一直在物业公司同一岗位工作,但是分别是以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和物业公司员工的身份进行工作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物业公司分属不同单位,二者之间并无合并或人员调动关系,因此员工在两家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自然不能计算在一起。


        而且,沈某是在应聘物业公司成功后,以辞职的方式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他不具有从劳务派遣公司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同时,沈某辞职应聘的行为,也说明其转换用人单位是出于自身原因,不是出于“非本人原因”。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只需计算沈某作为物业公司员工期间的年限



        依  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