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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9-27 09:27:42   浏览量:

        川人社办发〔20209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912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912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20201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02091日起,统一以全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执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8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1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01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20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11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8月31日